由于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软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情经过高达近2000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6日最终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相关条例。
该条例指出: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该规定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聊天记录的证据有效性。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执行。